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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27430号“MLBASI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31842号
2024-01-22 00:00:00.0
申请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哲颂贸易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石狮市爵极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4日对第44527430号“MLBASI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336063号“MLB”商标、第33603271号“MLB 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4336064号“ML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三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知名体育品牌的特有名称权益及商品化权益。原被申请人与原争议商标注册人具有复制、摹仿、攀附他人品牌商誉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和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损害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关于“MAJOR LEAGUE BASEBALL”的百科全书;2、国家图书馆检索查询结果;3、多家电视台对MLB赛事的报道及节目介绍;4、电视台、中文期刊、杂志、网站对申请人赛事和球队的报道; 5、申请人商标使用宣传证据;6、申请人网络店铺及实体店铺信息、销售数据信息;7、申请人“MLB”、“MAJOR LEAGUE BASEBALL”等系列商标列表;8、在先案例资料;9、原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信息、名下商标列表及抄袭品牌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陈靖涛于2020年3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22年6月46日核准转让给石狮市爵极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3年5月13日核准转让给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信息”等服务上,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3、原争议商标注册人陈靖涛共注册申请了7件商标,其中包含“DR. AIR WAIR MARIONS、迪桑特奢侈、迪桑特图形”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之商标,原被申请人共注册申请了3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爵典暴龙尚品”、“季耐克韩”、“蔚来时尚”、“CAIULN KLENI”、“COLIVN KEINI”、“MLBSMBOY”、“MLBJACK”等大量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近似之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主张的字号权及知名体育品牌的特有名称权及商品化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MLB”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除争议商标以外,原争议商标注册人陈靖涛共注册申请了7件商标,其中包含“DR. AIR WAIR MARIONS、迪桑特奢侈、迪桑特图形”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之商标,原被申请人共注册申请了3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爵典暴龙尚品”、“季耐克韩”、“蔚来时尚”、“CAIULN KLENI”、“COLIVN KEINI”、“MLBSMBOY”、“MLBJACK”等大量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近似之商标。争议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审理,对申请人的有关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五、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但商标与字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文字构成有差异,尚不能认定其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主张的商品化权益,即体育赛事名称“MAJOR LEAGUE BASEBALL”的简称“MLB”已经作为商标注册在第25类和第41类相关商品和服务上,我局也已对争议商标与相关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适用相应的商标权保护规定予以评述并给予保护,不再有必要援引“其他在先权利”有关规定主张“商品化”权益和不再作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进行保护。故对于申请人关于知名体育品牌的特有名称权及商品化权的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哲颂贸易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石狮市爵极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4日对第44527430号“MLBASI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336063号“MLB”商标、第33603271号“MLB 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4336064号“ML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三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知名体育品牌的特有名称权益及商品化权益。原被申请人与原争议商标注册人具有复制、摹仿、攀附他人品牌商誉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和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损害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关于“MAJOR LEAGUE BASEBALL”的百科全书;2、国家图书馆检索查询结果;3、多家电视台对MLB赛事的报道及节目介绍;4、电视台、中文期刊、杂志、网站对申请人赛事和球队的报道; 5、申请人商标使用宣传证据;6、申请人网络店铺及实体店铺信息、销售数据信息;7、申请人“MLB”、“MAJOR LEAGUE BASEBALL”等系列商标列表;8、在先案例资料;9、原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信息、名下商标列表及抄袭品牌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陈靖涛于2020年3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22年6月46日核准转让给石狮市爵极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3年5月13日核准转让给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信息”等服务上,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3、原争议商标注册人陈靖涛共注册申请了7件商标,其中包含“DR. AIR WAIR MARIONS、迪桑特奢侈、迪桑特图形”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之商标,原被申请人共注册申请了3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爵典暴龙尚品”、“季耐克韩”、“蔚来时尚”、“CAIULN KLENI”、“COLIVN KEINI”、“MLBSMBOY”、“MLBJACK”等大量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近似之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主张的字号权及知名体育品牌的特有名称权及商品化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MLB”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除争议商标以外,原争议商标注册人陈靖涛共注册申请了7件商标,其中包含“DR. AIR WAIR MARIONS、迪桑特奢侈、迪桑特图形”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之商标,原被申请人共注册申请了3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爵典暴龙尚品”、“季耐克韩”、“蔚来时尚”、“CAIULN KLENI”、“COLIVN KEINI”、“MLBSMBOY”、“MLBJACK”等大量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近似之商标。争议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审理,对申请人的有关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五、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但商标与字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文字构成有差异,尚不能认定其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主张的商品化权益,即体育赛事名称“MAJOR LEAGUE BASEBALL”的简称“MLB”已经作为商标注册在第25类和第41类相关商品和服务上,我局也已对争议商标与相关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适用相应的商标权保护规定予以评述并给予保护,不再有必要援引“其他在先权利”有关规定主张“商品化”权益和不再作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进行保护。故对于申请人关于知名体育品牌的特有名称权及商品化权的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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