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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335383号“歪小嘴·小歪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802号
2024-12-16 00:00:00.0
异议人:重庆饮马晴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国军
异议人重庆饮马晴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唐国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35383号“歪小嘴·小歪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歪小嘴·小歪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鸡尾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07746号、第11010465号“歪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料酒;烧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歪嘴”,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35383号“歪小嘴·小歪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国军
异议人重庆饮马晴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唐国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35383号“歪小嘴·小歪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歪小嘴·小歪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鸡尾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07746号、第11010465号“歪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料酒;烧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歪嘴”,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35383号“歪小嘴·小歪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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