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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401548号“巴幼豆BAYOUDO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79728号
2025-03-05 00:00:00.0
申请人:巴布豆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温岭市横峰精幼特鞋厂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4日对第64401548号“巴幼豆BAYOUDO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04867号、第19866518号、第38982203号“巴布豆”、第35978429号“巴布豆家族”、第23200752号“BOBDOG HOUSE”、第6169457号“巴布豆概念生活馆BOBDO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和他人商标,并且多件图形商标因驳回而无效。被申请人恶意抢注商标,会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三、申请人“巴布豆”、“BOBDOG”、“卡通狗头图形”系列商标在儿童用品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明知此情况,仍然恶意抢注、摹仿申请人上述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等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成立批准及变更核准文件;百度百科检索“巴布豆”词条打印页;申请人企业部分工厂及设备照片;申请人企业部分代理点及专卖店照片;展销活动照片资料;相关报道信息;部分荣誉奖项资料;申请人系列商标注册资料;相关裁定、判决;被摹仿品牌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后,于2023年9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靴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鞋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鞋;运动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汉字“巴幼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汉字或其汉字显著部分“巴布豆”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同时,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温岭市横峰精幼特鞋厂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4日对第64401548号“巴幼豆BAYOUDO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04867号、第19866518号、第38982203号“巴布豆”、第35978429号“巴布豆家族”、第23200752号“BOBDOG HOUSE”、第6169457号“巴布豆概念生活馆BOBDO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和他人商标,并且多件图形商标因驳回而无效。被申请人恶意抢注商标,会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三、申请人“巴布豆”、“BOBDOG”、“卡通狗头图形”系列商标在儿童用品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明知此情况,仍然恶意抢注、摹仿申请人上述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等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成立批准及变更核准文件;百度百科检索“巴布豆”词条打印页;申请人企业部分工厂及设备照片;申请人企业部分代理点及专卖店照片;展销活动照片资料;相关报道信息;部分荣誉奖项资料;申请人系列商标注册资料;相关裁定、判决;被摹仿品牌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后,于2023年9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靴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鞋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鞋;运动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汉字“巴幼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汉字或其汉字显著部分“巴布豆”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同时,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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