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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449725A号“AILEEN VOGU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120号
2025-03-10 00:00:00.0
异议人:康泰纳仕出版简化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志良
异议人康泰纳仕出版简化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志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449725A号“AILEEN VOGU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ILEEN VOGUE”指定使用于第25类“衬衫;服装;内裤;定做的女式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001号、第15439840号“VOGUE”商标,第24492464号“VOGUE FILM”商标,第30547237号“VOGUE ME”商标,第45086686号“VOGUE CAFE”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防水服;袜;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VOGUE”,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为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49725A号“AILEEN VOGU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志良
异议人康泰纳仕出版简化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志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449725A号“AILEEN VOGU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ILEEN VOGUE”指定使用于第25类“衬衫;服装;内裤;定做的女式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001号、第15439840号“VOGUE”商标,第24492464号“VOGUE FILM”商标,第30547237号“VOGUE ME”商标,第45086686号“VOGUE CAFE”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防水服;袜;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VOGUE”,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为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49725A号“AILEEN VOGU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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