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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566235号“金盾评级 GCGA GCGA J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775号
2020-02-2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2566235 |
申请人:四川金盾艺术品鉴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66235号“金盾评级 GCGA GCGA J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指定使用在第36类服务上的第8560266号“金盾 JIND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636410号“GC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354373A号“CC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704817号“保粹 CCG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879367号“保粹 CCG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683411号“CC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的第7011980号“金盾 JIN D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3930947号“金盾交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306508号“金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559079号“金盾 JIND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7306505号“金盾 JIN D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6377820号“CC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7689437号“CC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8648655号“GC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9937494号“GC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包含申请人企业字号,经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创意介绍、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官网及微信截图、申请人商标使用资料、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五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保粹”及图形,英文字母“CCGA”相对字体较小,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金盾评级 GCGA GCGA JD及图”与引证商标四、五的显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第36类“艺术品估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六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之一文字“金盾评级”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金盾”,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之一文字“GCGA”与引证商标三、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五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之一文字“金盾评级”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七至十一的文字或显著识别文字“金盾”,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之一文字“GCGA”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十四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五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包含其企业字号之主张,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至十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66235号“金盾评级 GCGA GCGA J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指定使用在第36类服务上的第8560266号“金盾 JIND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636410号“GC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354373A号“CC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704817号“保粹 CCG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879367号“保粹 CCG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683411号“CC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的第7011980号“金盾 JIN D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3930947号“金盾交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306508号“金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559079号“金盾 JIND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7306505号“金盾 JIN D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6377820号“CC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7689437号“CC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8648655号“GC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9937494号“GC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包含申请人企业字号,经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创意介绍、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官网及微信截图、申请人商标使用资料、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五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保粹”及图形,英文字母“CCGA”相对字体较小,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金盾评级 GCGA GCGA JD及图”与引证商标四、五的显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第36类“艺术品估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六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之一文字“金盾评级”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金盾”,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之一文字“GCGA”与引证商标三、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五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之一文字“金盾评级”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七至十一的文字或显著识别文字“金盾”,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之一文字“GCGA”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十四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五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包含其企业字号之主张,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至十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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