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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140194号“沃尔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9794号
2025-05-13 00:00:00.0
异议人: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乐知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沃尔智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沃尔智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140194号“沃尔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沃尔智”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电动车辆充电服务;运载工具电池更换服务;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电力和发电设备的安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1937号、第19202462号“沃尔沃”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车辆防锈处理;车辆警报系统安装及维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6419048号“VOLVO”、第17854722号“沃尔沃”商标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40194号“沃尔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乐知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沃尔智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沃尔智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140194号“沃尔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沃尔智”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电动车辆充电服务;运载工具电池更换服务;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电力和发电设备的安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1937号、第19202462号“沃尔沃”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车辆防锈处理;车辆警报系统安装及维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6419048号“VOLVO”、第17854722号“沃尔沃”商标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40194号“沃尔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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