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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83592号“格美净”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0496号
2025-05-14 00:00:00.0
异议人: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市崇良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市崇良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6183592号“格美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格美净”指定使用于第3类“浴液;洗发液;洗手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01294号、第9378859号“郁美净”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洗澡用化妆品”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3类“儿童化妆品”商品上的“郁美净”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具有一定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致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83592号“格美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市崇良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市崇良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6183592号“格美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格美净”指定使用于第3类“浴液;洗发液;洗手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01294号、第9378859号“郁美净”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洗澡用化妆品”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3类“儿童化妆品”商品上的“郁美净”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具有一定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致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83592号“格美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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