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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18368号“巨福JOINFOR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9108号
2024-11-29 00:00:00.0
异议人:福特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聚福泵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特汽车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聚福泵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2218368号“巨福JOINFOR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巨福JOINFOR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真空泵;离心泵;压缩、抽吸和运送谷物用鼓风机或风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52542号“FORD”、第15657869号“FORD”、第4184680号“FORD及图”、第71470676号“FORD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阀(机器零件);电刷(机器部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英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FORD”,含义无明显变化,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且已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知名度予以充分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且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18368号“巨福JOINFOR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聚福泵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特汽车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聚福泵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2218368号“巨福JOINFOR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巨福JOINFOR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真空泵;离心泵;压缩、抽吸和运送谷物用鼓风机或风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52542号“FORD”、第15657869号“FORD”、第4184680号“FORD及图”、第71470676号“FORD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阀(机器零件);电刷(机器部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英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FORD”,含义无明显变化,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且已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知名度予以充分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且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18368号“巨福JOINFOR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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