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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556846号“麦当秀”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2739号
2025-03-17 00:00:00.0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爱客易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鼎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爱客易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556846号“麦当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当秀”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商业管理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511610号“麦当劳”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且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服务,故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56846号“麦当秀”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爱客易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鼎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爱客易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556846号“麦当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当秀”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商业管理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511610号“麦当劳”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且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服务,故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56846号“麦当秀”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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