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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828493号“能建新材 NEW MATERRIALS OF CEE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9247号
2025-02-18 00:00:00.0
申请人:中能建绿色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28493号“能建新材 new materrials of cee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91486号、第33280186号、第14163087号、第54139199号、第14902307号、第226148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著性。申请人在当地市场已经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整体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太阳能发电用光伏装置和设备;全固态电池”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锂离子电池;太阳能发电用光伏装置和设备;全固态电池”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锂离子电池;太阳能发电用光伏装置和设备;全固态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28493号“能建新材 new materrials of cee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91486号、第33280186号、第14163087号、第54139199号、第14902307号、第226148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著性。申请人在当地市场已经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整体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太阳能发电用光伏装置和设备;全固态电池”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锂离子电池;太阳能发电用光伏装置和设备;全固态电池”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锂离子电池;太阳能发电用光伏装置和设备;全固态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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