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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76161号“蔚来小智”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8202号
2025-05-0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6476161 |
异议人:蔚来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方浩源
异议人蔚来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方浩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476161号“蔚来小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蔚来小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家用微波炉;厨房用抽油烟机;水龙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66499A号、第16666718号“蔚来”、第20167506号“蔚来NIO”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1类“冷却装置和机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527691号“蔚来”、第23643208号“蔚来NIO”、第28532813号“蔚来汽车”、第28540443号“蔚来汽车NEXTEV”、第28548707号“蔚来汽车NEXTEV及图”、第30348605号“蔚来精品”、第30348727号“蔚来极限”、第30348771号“蔚来严选”、第30348787号“蔚来冠军”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汽车用空气净化器”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微波炉;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厨房洗涤槽;蹲便器;淋浴热水器;坐便器;淋浴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76161号“蔚来小智”商标在“家用微波炉;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厨房洗涤槽;蹲便器;淋浴热水器;坐便器;淋浴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方浩源
异议人蔚来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方浩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476161号“蔚来小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蔚来小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家用微波炉;厨房用抽油烟机;水龙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66499A号、第16666718号“蔚来”、第20167506号“蔚来NIO”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1类“冷却装置和机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527691号“蔚来”、第23643208号“蔚来NIO”、第28532813号“蔚来汽车”、第28540443号“蔚来汽车NEXTEV”、第28548707号“蔚来汽车NEXTEV及图”、第30348605号“蔚来精品”、第30348727号“蔚来极限”、第30348771号“蔚来严选”、第30348787号“蔚来冠军”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汽车用空气净化器”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微波炉;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厨房洗涤槽;蹲便器;淋浴热水器;坐便器;淋浴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76161号“蔚来小智”商标在“家用微波炉;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厨房洗涤槽;蹲便器;淋浴热水器;坐便器;淋浴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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