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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834014号“华帝集成厨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03765号
2021-04-21 00:00:00.0
申请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34014号“华帝集成厨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96165号“华帝全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314359号“新华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异议程序中均被我局决定在第35类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以上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34014号“华帝集成厨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96165号“华帝全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314359号“新华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异议程序中均被我局决定在第35类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以上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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