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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070620号“山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8912号
2025-04-09 00:00:00.0
异议人:山水音像开发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威廉姆斯贸易行
异议人山水音像开发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威廉姆斯贸易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67070620号“山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山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染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074号、第3587879号“山水”、第333211号“山水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7类的“洗碟机;厨房用电动机器”、第9类的“电气和电子设备;机械和机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的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070620号“山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威廉姆斯贸易行
异议人山水音像开发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威廉姆斯贸易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67070620号“山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山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染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074号、第3587879号“山水”、第333211号“山水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7类的“洗碟机;厨房用电动机器”、第9类的“电气和电子设备;机械和机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的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070620号“山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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