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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760504号“秦聚昆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2883号
2025-05-20 00:00:00.0
异议人: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海省陕西商会
异议人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海省陕西商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7760504号“秦聚昆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秦聚昆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22025号“昆仑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760504号“秦聚昆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海省陕西商会
异议人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海省陕西商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7760504号“秦聚昆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秦聚昆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22025号“昆仑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760504号“秦聚昆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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