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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331205号“NENGEN BABY能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15797号
2024-11-18 00:00:00.0
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能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7日对第53331205号“NENGEN BABY能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69714号“能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248562号“能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NAN/能恩”系列商标在中国经过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已在婴儿奶粉、食品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及第70560号“N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0562号“N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5281号“能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将申请人的知名商标“能恩”作为商号使用,其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商品来源、质量的欺骗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关于申请人及其产品的介绍;
2、申请人“NAN/能恩”系列商标信息、注册及续展证明;
3、申请人“NAN/能恩”系列产品的广告宣传材料;
4、关于申请人及其品牌产品的媒体报道;
5、申请人“NAN/能恩”产品销售情况、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6、申请人“NAN/能恩”系列品牌所获奖项荣誉;
7、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报告、网站截图、商标列表等;
8、在先裁定书、判决书;
9、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1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01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5类医用眼罩、无菌敷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婴儿奶粉等商品上;第29类奶、奶制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对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复制、摹仿,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中文部分“能恩”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一、二“能恩”相比较,在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裤、成人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婴儿奶粉等商品在销售渠道和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同时,考虑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能恩”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婴儿奶粉”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眼罩”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裤、成人尿布”商品上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在上述商品上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医用眼罩”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能恩”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眼罩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婴儿食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存在差别,争议商标的核定和使用应不致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进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在“医用眼罩”等其余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裤、成人尿布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能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7日对第53331205号“NENGEN BABY能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69714号“能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248562号“能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NAN/能恩”系列商标在中国经过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已在婴儿奶粉、食品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及第70560号“N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0562号“N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5281号“能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将申请人的知名商标“能恩”作为商号使用,其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商品来源、质量的欺骗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关于申请人及其产品的介绍;
2、申请人“NAN/能恩”系列商标信息、注册及续展证明;
3、申请人“NAN/能恩”系列产品的广告宣传材料;
4、关于申请人及其品牌产品的媒体报道;
5、申请人“NAN/能恩”产品销售情况、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6、申请人“NAN/能恩”系列品牌所获奖项荣誉;
7、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报告、网站截图、商标列表等;
8、在先裁定书、判决书;
9、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1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01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5类医用眼罩、无菌敷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婴儿奶粉等商品上;第29类奶、奶制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对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复制、摹仿,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中文部分“能恩”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一、二“能恩”相比较,在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裤、成人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婴儿奶粉等商品在销售渠道和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同时,考虑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能恩”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婴儿奶粉”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眼罩”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裤、成人尿布”商品上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在上述商品上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医用眼罩”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能恩”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眼罩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婴儿食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存在差别,争议商标的核定和使用应不致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进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在“医用眼罩”等其余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裤、成人尿布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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