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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35523号“邻里”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87530号
2024-04-0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9035523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华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035523号“邻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980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于2019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8日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账本截图、门店图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咖啡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故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集餐饮、商业、文化、体育、卫生和教育于一体的社区商业和服务中心。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真实有效,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复审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等;3、申请人授权旗下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管理、运营复审商标的授权书扫描件、被授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4、被授权人与个人“安士兴”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扫描件、安士兴个体工商户执照扫描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扫描件;5、被许可人经营“邻里”早餐的手机APP周报、账本销售收入页面截图;6、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及宣传证据、“邻里”早餐店面现场照片、“邻里”早餐商场内推广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注册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撤销案卷进行了调阅,经核实,申请人在上述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6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搜索截图等。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答辩提出质证意见:“邻里早餐”是申请人推出的餐饮服务品牌,为消费者提供各类早餐食品,同时有堂食与外卖服务。申请人提供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发生在指定期间内,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已进行使用和宣传。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光盘形式):7、2020年12月17日签订的直播间与“邻里早餐”餐饮店装修合同及对应发票;8、2020年12月2日签订的“邻里早餐”餐饮店物料设计、制作和安装合同、对应发票及设计图;9、“邻里早餐”门店内菜单特写照片;10、2020年12月17日深度苏州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11、2020年12月19日苏州工业园区发布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12、2020年12月20日水坊路邻里中心及邻里早餐开业前后照片及视频截图;13、2021年12月26日苏州工业园区发布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14、2021年12月31日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转载的文章;15、斜塘邻里中心、新城邻里中心“邻里早餐”门店照片;16、苏州工业园区水坊路邻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被申请人提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茶馆、为动物提供食宿、旅馆预订、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汽车旅馆、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8日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实际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施工合同显示苏州工业园区水坊路邻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内委托苏州某公司负责水坊路邻里中心直播间及共享餐区制作工程,在案附有销售发票佐证合同履行情况。证据8水坊路邻里中心“邻里早餐”相关物料委托制作合同显示苏州工业园区水坊路邻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苏州某公司承揽其水坊路邻里中心“邻里早餐”相关物料委托制作项目,在案附有广告设计制作费销售发票、设计图在案予以佐证。证据10、11显示深度苏州、苏州工业园区发布公众号均于指定期间内对水坊路邻里中心开业进行了预告,并显示有“水坊路邻里中心首次打造菜场里的邻里早餐,包含苏式面、大饼油条、苏式糕点、馄饨、生煎、蛋饼......品类丰富,保证早餐吃好吃饱”等内容。证据13苏州工业园区发布公众号于指定期间内发布了“园区再添一座邻里中心,就在...”的文章,文章中显示该邻里中心配备了邻里早餐区,并显示有“邻里早餐”字样的店铺图片。证据14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官方网站亦转载了苏州日报文章“园区再添一座邻里中心”,文章中显示该邻里中心配备了邻里早餐区。证据16工商信息显示申请人为苏州工业园区水坊路邻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综合以上证据结合附有“邻里早餐”字样的菜单及店铺照片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2019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8日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餐厅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茶馆、旅馆预定、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汽车旅馆服务与餐厅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咖啡馆、茶馆、旅馆预定、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汽车旅馆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但综合申请人提交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2019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8日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为动物提供食宿、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咖啡馆、餐厅、茶馆、旅馆预订、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汽车旅馆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华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035523号“邻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980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于2019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8日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账本截图、门店图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咖啡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故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集餐饮、商业、文化、体育、卫生和教育于一体的社区商业和服务中心。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真实有效,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复审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等;3、申请人授权旗下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管理、运营复审商标的授权书扫描件、被授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4、被授权人与个人“安士兴”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扫描件、安士兴个体工商户执照扫描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扫描件;5、被许可人经营“邻里”早餐的手机APP周报、账本销售收入页面截图;6、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及宣传证据、“邻里”早餐店面现场照片、“邻里”早餐商场内推广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注册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撤销案卷进行了调阅,经核实,申请人在上述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6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搜索截图等。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答辩提出质证意见:“邻里早餐”是申请人推出的餐饮服务品牌,为消费者提供各类早餐食品,同时有堂食与外卖服务。申请人提供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发生在指定期间内,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已进行使用和宣传。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光盘形式):7、2020年12月17日签订的直播间与“邻里早餐”餐饮店装修合同及对应发票;8、2020年12月2日签订的“邻里早餐”餐饮店物料设计、制作和安装合同、对应发票及设计图;9、“邻里早餐”门店内菜单特写照片;10、2020年12月17日深度苏州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11、2020年12月19日苏州工业园区发布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12、2020年12月20日水坊路邻里中心及邻里早餐开业前后照片及视频截图;13、2021年12月26日苏州工业园区发布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14、2021年12月31日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转载的文章;15、斜塘邻里中心、新城邻里中心“邻里早餐”门店照片;16、苏州工业园区水坊路邻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被申请人提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茶馆、为动物提供食宿、旅馆预订、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汽车旅馆、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8日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实际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施工合同显示苏州工业园区水坊路邻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内委托苏州某公司负责水坊路邻里中心直播间及共享餐区制作工程,在案附有销售发票佐证合同履行情况。证据8水坊路邻里中心“邻里早餐”相关物料委托制作合同显示苏州工业园区水坊路邻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苏州某公司承揽其水坊路邻里中心“邻里早餐”相关物料委托制作项目,在案附有广告设计制作费销售发票、设计图在案予以佐证。证据10、11显示深度苏州、苏州工业园区发布公众号均于指定期间内对水坊路邻里中心开业进行了预告,并显示有“水坊路邻里中心首次打造菜场里的邻里早餐,包含苏式面、大饼油条、苏式糕点、馄饨、生煎、蛋饼......品类丰富,保证早餐吃好吃饱”等内容。证据13苏州工业园区发布公众号于指定期间内发布了“园区再添一座邻里中心,就在...”的文章,文章中显示该邻里中心配备了邻里早餐区,并显示有“邻里早餐”字样的店铺图片。证据14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官方网站亦转载了苏州日报文章“园区再添一座邻里中心”,文章中显示该邻里中心配备了邻里早餐区。证据16工商信息显示申请人为苏州工业园区水坊路邻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综合以上证据结合附有“邻里早餐”字样的菜单及店铺照片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2019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8日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餐厅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茶馆、旅馆预定、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汽车旅馆服务与餐厅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咖啡馆、茶馆、旅馆预定、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汽车旅馆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但综合申请人提交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2019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8日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为动物提供食宿、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咖啡馆、餐厅、茶馆、旅馆预订、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汽车旅馆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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