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2667360号“QATE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23172号
2024-05-15 00:00:00.0
申请人:青岛纺联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汇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67360号“QATEX及图”商标(第24、25类,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77694号“T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57197号“A-T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52768号“T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信息、作品登记证书、办公场所的实景照片、申请人官网截图、参展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于2022年9月2日被注销。
经复审认为,在第24类商品上,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被予以注销,其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亦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一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本案的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QATEX”与引证商标二英文“A-TEX”在英文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两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织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纺织物和纺织制品,上述不属别类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24类纺织织物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QATEX”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英文“TEX”,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4类纺织织物等商品、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山东汇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67360号“QATEX及图”商标(第24、25类,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77694号“T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57197号“A-T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52768号“T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信息、作品登记证书、办公场所的实景照片、申请人官网截图、参展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于2022年9月2日被注销。
经复审认为,在第24类商品上,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被予以注销,其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亦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一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本案的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QATEX”与引证商标二英文“A-TEX”在英文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两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织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纺织物和纺织制品,上述不属别类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24类纺织织物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QATEX”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英文“TEX”,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4类纺织织物等商品、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