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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306808号“薇娅直播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29907号重审第0000001743号
2024-03-0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2306808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黄薇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29907号《关于第52306808号“薇娅直播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651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410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四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29907号《关于第52306808号“薇娅直播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651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410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四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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