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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44824号“骆驼刺ALhagi sparsifolia Sha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51936号
2017-11-15 00:00:00.0
申请人:苍南县铭洋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兰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44824号“骆驼刺ALhagi sparsifolia Sh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1562号“骆驼牌LuoTuo 海拉尔橡胶厂及图”商标、第3432982号“骆驼牌及图”商标、第3816389号“骆驼牌Luotuo及图”商标、第909167号“駱駝CAM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类似商标档案信息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汉字“骆驼刺”,与各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绍兴兰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44824号“骆驼刺ALhagi sparsifolia Sh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1562号“骆驼牌LuoTuo 海拉尔橡胶厂及图”商标、第3432982号“骆驼牌及图”商标、第3816389号“骆驼牌Luotuo及图”商标、第909167号“駱駝CAM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类似商标档案信息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汉字“骆驼刺”,与各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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