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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159281号“Siriu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58335号
2021-09-1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G1159281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京地名京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NETZSCH-GERATEBAU GMBH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59281号“Siriu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4752号决定,于2021年03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7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商标局认为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官网产品介绍;
2、产品宣传册;
3、百度百科中的产品介绍;
4、复审商标授权;
5、销售合同、报关单、发票;
6、网页证据。
申请人质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13年3月2日获得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所有人为被申请人,指定使用在第9类用于测量、检测以及评估热力过程的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对复审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效,裁定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2、鉴于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的证据与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我局将根据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
3、证据4显示被申请人授权耐驰科学仪器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和耐驰(日本)株式会社可以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复审商标,授权期限为2013年3月2日至复审商标注册有效期截止日期,如无书面终止通知,复审商标若进行续展,本案授权将自动继续有效。
4、证据5中2017年至2018年期间的合同显示耐驰科学仪器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东方科苑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建发高科有限公司销售了差示扫描量热仪商品,其中一份合同中显示了耐驰品牌。两份报关单中仅一份报关单显示了“NETZSCH”商标。两份自制发票内容中体现了“Sirius”标识。其他合同、报关单、发票均不在复审期间内。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的复审期限为2017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被申请人虽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复审商标授权、销售合同、报关单、发票等证据,但上述证据均为自制证据,被申请人未能提交与报关单相对应的运单、提单等证据,我局无法认定上述合同、报关单等证据已实际履行。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官网产品介绍、产品宣传册无法直接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百度百科中的产品介绍无法证据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网页证据未能体现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7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内在用于测量、检测以及评估热力过程的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NETZSCH-GERATEBAU GMBH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59281号“Siriu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4752号决定,于2021年03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7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商标局认为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官网产品介绍;
2、产品宣传册;
3、百度百科中的产品介绍;
4、复审商标授权;
5、销售合同、报关单、发票;
6、网页证据。
申请人质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13年3月2日获得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所有人为被申请人,指定使用在第9类用于测量、检测以及评估热力过程的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对复审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效,裁定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2、鉴于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的证据与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我局将根据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
3、证据4显示被申请人授权耐驰科学仪器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和耐驰(日本)株式会社可以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复审商标,授权期限为2013年3月2日至复审商标注册有效期截止日期,如无书面终止通知,复审商标若进行续展,本案授权将自动继续有效。
4、证据5中2017年至2018年期间的合同显示耐驰科学仪器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东方科苑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建发高科有限公司销售了差示扫描量热仪商品,其中一份合同中显示了耐驰品牌。两份报关单中仅一份报关单显示了“NETZSCH”商标。两份自制发票内容中体现了“Sirius”标识。其他合同、报关单、发票均不在复审期间内。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的复审期限为2017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被申请人虽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复审商标授权、销售合同、报关单、发票等证据,但上述证据均为自制证据,被申请人未能提交与报关单相对应的运单、提单等证据,我局无法认定上述合同、报关单等证据已实际履行。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官网产品介绍、产品宣传册无法直接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百度百科中的产品介绍无法证据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网页证据未能体现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7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内在用于测量、检测以及评估热力过程的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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