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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35669号“MAC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35992号
2020-04-10 00:00:00.0
异议人: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巢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巢集团股份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7期《商标公告》第27235669号“MA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MACO”,指定使用于第35类“张贴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职业介绍”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72010号“MECOOL”、第7126112号“MECO”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9类“米浆(牛奶替代品);食用燕窝”、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235669号“MAC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巢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巢集团股份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7期《商标公告》第27235669号“MA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MACO”,指定使用于第35类“张贴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职业介绍”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72010号“MECOOL”、第7126112号“MECO”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9类“米浆(牛奶替代品);食用燕窝”、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235669号“MAC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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