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743686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46307号
2019-03-11 00:00:00.0
申请人:北京图南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4368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154705号商标、第95479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地域相差较远。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MAP战略介绍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地域差异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4368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154705号商标、第95479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地域相差较远。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MAP战略介绍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地域差异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