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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48440号“天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0778号
2022-09-0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27348440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江苏互帮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兰精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对第27348440号“天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天丝”已经成为纺织用纱或线,以及纺织用纤维素的通用名称,如果在服装等商品上使用,其仅直接表示该服装商品的主要原料,故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有关“天丝”的专利文件;2、互联网、阿里巴巴、知网、公众号上相关查询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抄袭被申请人“天丝”商标的恶意侵权人。二、“天丝”来源于英文商标“TENCEL”的音译,由被申请人首次使用在莱赛尔纤维产品上,并无固有含义,具有显著性,已与被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三、“天丝”不属于纤维的通用名称,在服装商品上不具有特定含义,不能直接表示服装商品的主要原料。四、“天丝”作为服装商品的商标多次受到保护。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规模较小,所涉相关公众范围极窄,数量较小,不能反映全部范围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申请人抢注“天丝”系列商标的列表;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函及投递记录;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的立案通知书;4、类似案件裁定书;5、“天丝”品牌发展历史及相关介绍;6、被申请人“天丝”系列商标列表及档案;7、被申请人中国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8、被申请人“天丝”产品销售及宣传资料;9、“天丝”品牌获得的荣誉;10、关于纺织品、化学纤维、人造纤维的国家标准;11、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12、“天丝”品牌知名度说明;13、莱赛尔纤维的相关介绍;14、被申请人维权资料;15、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专利状态表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裤、披巾、徒步鞋、大礼帽、婚纱、皮带(服饰用)、吸汉袜等商品上。
2、我局在生效的第34097180号“互帮天丝”商标等多个无效宣告案件中认定申请人“天丝/TENCEL”商标在纱线及纺织行业内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注册有第1118586号“天絲”商标,在第25类休闲服装、袜、腰带、围巾、柔道服、婚纱等商品上注册有第10866332号“天丝”商标,在第25类服装、内裤、披巾、徒步鞋、大礼帽、婚纱、皮带(服饰用)、吸汉袜、头巾等商品上注册有第29608709号“天絲”商标。在第39952918号“天丝雅阑Ten Sel YaLan”商标、第39342176号“九天丝羽 JIUTIANSIYU”商标、第33206052号“黄芸天丝”商标等无效宣告案中,我局均对被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在先注册上述“天丝“商标予以保护,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宣告上述系争商标无效,有关商标评审裁定已生效。
申请人在1994年在第22类纤维纺织原料等商品上注册第675858号“TENCEL”商标,在第23类纱和线商品上注册第675883号“TENCEL”商标,在第24类商品上注册第675784号“TENCEL”商标。申请人在1997年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注册第1009522号“TENCEL”商标。此后,陆续在其它商品及服务类别上注册有“TENCEL及图”商标等商标。
申请人在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注册有10866332号“天丝”商标;在第22类防水帆布等商品上注册有第27348185号“天丝”商标;在第24类纺织织物等商品上注册有10866331号和第27348441号“天丝”商标,在第27类地毯等商品上注册有10866333号、第27348439号、第29608710号“天丝”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本案查明的事实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陈述理由、提交的证据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天丝”为申请人“TENCEL”对应中文商标,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未仅直接表示服装等商品的功能、用途、质量等特点,且我局已在相关案件中已认定其“天丝/TENCEL”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它评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兰精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对第27348440号“天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天丝”已经成为纺织用纱或线,以及纺织用纤维素的通用名称,如果在服装等商品上使用,其仅直接表示该服装商品的主要原料,故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有关“天丝”的专利文件;2、互联网、阿里巴巴、知网、公众号上相关查询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抄袭被申请人“天丝”商标的恶意侵权人。二、“天丝”来源于英文商标“TENCEL”的音译,由被申请人首次使用在莱赛尔纤维产品上,并无固有含义,具有显著性,已与被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三、“天丝”不属于纤维的通用名称,在服装商品上不具有特定含义,不能直接表示服装商品的主要原料。四、“天丝”作为服装商品的商标多次受到保护。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规模较小,所涉相关公众范围极窄,数量较小,不能反映全部范围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申请人抢注“天丝”系列商标的列表;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函及投递记录;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的立案通知书;4、类似案件裁定书;5、“天丝”品牌发展历史及相关介绍;6、被申请人“天丝”系列商标列表及档案;7、被申请人中国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8、被申请人“天丝”产品销售及宣传资料;9、“天丝”品牌获得的荣誉;10、关于纺织品、化学纤维、人造纤维的国家标准;11、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12、“天丝”品牌知名度说明;13、莱赛尔纤维的相关介绍;14、被申请人维权资料;15、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专利状态表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裤、披巾、徒步鞋、大礼帽、婚纱、皮带(服饰用)、吸汉袜等商品上。
2、我局在生效的第34097180号“互帮天丝”商标等多个无效宣告案件中认定申请人“天丝/TENCEL”商标在纱线及纺织行业内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注册有第1118586号“天絲”商标,在第25类休闲服装、袜、腰带、围巾、柔道服、婚纱等商品上注册有第10866332号“天丝”商标,在第25类服装、内裤、披巾、徒步鞋、大礼帽、婚纱、皮带(服饰用)、吸汉袜、头巾等商品上注册有第29608709号“天絲”商标。在第39952918号“天丝雅阑Ten Sel YaLan”商标、第39342176号“九天丝羽 JIUTIANSIYU”商标、第33206052号“黄芸天丝”商标等无效宣告案中,我局均对被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在先注册上述“天丝“商标予以保护,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宣告上述系争商标无效,有关商标评审裁定已生效。
申请人在1994年在第22类纤维纺织原料等商品上注册第675858号“TENCEL”商标,在第23类纱和线商品上注册第675883号“TENCEL”商标,在第24类商品上注册第675784号“TENCEL”商标。申请人在1997年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注册第1009522号“TENCEL”商标。此后,陆续在其它商品及服务类别上注册有“TENCEL及图”商标等商标。
申请人在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注册有10866332号“天丝”商标;在第22类防水帆布等商品上注册有第27348185号“天丝”商标;在第24类纺织织物等商品上注册有10866331号和第27348441号“天丝”商标,在第27类地毯等商品上注册有10866333号、第27348439号、第29608710号“天丝”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本案查明的事实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陈述理由、提交的证据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天丝”为申请人“TENCEL”对应中文商标,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未仅直接表示服装等商品的功能、用途、质量等特点,且我局已在相关案件中已认定其“天丝/TENCEL”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它评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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