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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73767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3641号
2025-02-08 00:00:00.0
申请人:东莞市法娜莉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376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91442号“duoyi 朵以及图”商标、第77520697号图形商标、第77495982号图形商标、第63617586号图形商标、第7718159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宣传使用,与申请人经营主体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同日申请等待抽签实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图形部分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376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91442号“duoyi 朵以及图”商标、第77520697号图形商标、第77495982号图形商标、第63617586号图形商标、第7718159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宣传使用,与申请人经营主体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同日申请等待抽签实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图形部分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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