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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94035号“海丝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4940号
2025-04-23 00:00:00.0
异议人:哈斯腾床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海丝腾家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哈斯腾床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海丝腾家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94035号“海丝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丝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搬运;卸货;运送家具;运输;家具搬运;船只运输;铁路运输;商品包装;货物运输;货物包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68388号“海丝腾(HAI SI TENG)”,第36068343号“海丝腾EALA”,第36080329号“海丝腾MARANGA”,第8077083号、第18029332号“HASTENS及图”,以及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785578号“HASTEN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0类“家具;床;床架(木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不能认定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侵犯其字号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94035号“海丝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海丝腾家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哈斯腾床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海丝腾家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94035号“海丝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丝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搬运;卸货;运送家具;运输;家具搬运;船只运输;铁路运输;商品包装;货物运输;货物包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68388号“海丝腾(HAI SI TENG)”,第36068343号“海丝腾EALA”,第36080329号“海丝腾MARANGA”,第8077083号、第18029332号“HASTENS及图”,以及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785578号“HASTEN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0类“家具;床;床架(木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不能认定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侵犯其字号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94035号“海丝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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