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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89364号“TEKN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19209号
2020-12-03 00:00:00.0
申请人:株式会社千住
委托代理人:广东本色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89364号“TEKN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G1002909号“TEKNO PUM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TEKNOS”,与引证商标“TEKNO PUMPS”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用于烹调、干燥、通风以及卫生用途的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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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广东本色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89364号“TEKN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G1002909号“TEKNO PUM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TEKNOS”,与引证商标“TEKNO PUMPS”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用于烹调、干燥、通风以及卫生用途的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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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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