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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49824号“文明与征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44289号
2025-05-20 00:00:00.0
申请人:两方互动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5日对第23249824号“文明与征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万余件商标,其所注册的大量商标与申请人及其他互联网企业、电影公司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或电影名称近似,已有多家企业对其已经初审公告的五百余件商标提出异议、无效宣告申请,被申请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且被申请人所开发的游戏的名称、玩法及角色名均是对申请人的“CIVILIZATION”、“文明”系列游戏的抄袭。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的抄袭行为已然导致相关公众对双方作品的混淆误认,而且除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大量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而申请注册的商标。三、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第9141495号“文明”商标、第13679400号“CIVILIZATION”商标、第9141494号“文明”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经进入中国市场,并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的品牌商誉和市场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其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公众的联想与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1、相关公证书;2、两方互动软件有限公司在百度百科、万维百科及美股之家的介绍打印件;3、申请人官网信息、游戏介绍资料;4、申请人游戏获奖情况;5、以“征服胜利”为关键词在各平台的检索结果;6、在先裁定书、决定书;7、被申请人企业介绍、游戏介绍;8、律师函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且出自善意,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文明与征服》游戏官网首页,游戏介绍;2、争议商标及被申请人获得荣誉;3、证明;4、著作权登记证书;5、广告宣传、媒体报道资料;6、《文明与征服》游戏下载情况;7、游戏周边产品、联名活动;8、在先判决书;9、带文明字样游戏信息;10、商标评定书;11、网络搜索信息;12、相关游戏介绍。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请求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补充提交了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判决书、裁定书、获奖资料等证据。
我局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字典;智能卡(集成电路卡);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光盘(音像);学习机”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41类“电视游戏卡;娱乐”等商品和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有第935507号“美少女战士”商标、第9898771号“犬夜叉”商标、第15848594号“全民跑男”商标、第15777712号“卫子夫”商标、第15848975号“邓超跑男”商标、第20030028号“恋爱头条”商标等12500余件商标。
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20030028号“恋爱头条”等多件商标因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已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被申请人第64345601号“文明与征服前传”等商标因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且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6月25日向我局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该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2018年3月7日已然超五年法定时限。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申请人“CIVILIZATION”、“文明”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予以宣告无效的申请,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故意夸大了商品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在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该二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在案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文明”系列游戏已在先宣传发售,并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对申请人“文明”系列商标应知晓。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在先使用商标中文构成相近。同时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曾先后申请注册了“美少女战士”、“犬夜叉”、 “全民跑男”、“卫子夫”、“邓超跑男”商标等12500余件商标,多件商标标识与他人知名商标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抄袭模仿痕迹明显,且多被相关权利人提起权利请求。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正当性。被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形成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5日对第23249824号“文明与征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万余件商标,其所注册的大量商标与申请人及其他互联网企业、电影公司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或电影名称近似,已有多家企业对其已经初审公告的五百余件商标提出异议、无效宣告申请,被申请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且被申请人所开发的游戏的名称、玩法及角色名均是对申请人的“CIVILIZATION”、“文明”系列游戏的抄袭。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的抄袭行为已然导致相关公众对双方作品的混淆误认,而且除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大量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而申请注册的商标。三、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第9141495号“文明”商标、第13679400号“CIVILIZATION”商标、第9141494号“文明”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经进入中国市场,并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的品牌商誉和市场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其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公众的联想与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1、相关公证书;2、两方互动软件有限公司在百度百科、万维百科及美股之家的介绍打印件;3、申请人官网信息、游戏介绍资料;4、申请人游戏获奖情况;5、以“征服胜利”为关键词在各平台的检索结果;6、在先裁定书、决定书;7、被申请人企业介绍、游戏介绍;8、律师函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且出自善意,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文明与征服》游戏官网首页,游戏介绍;2、争议商标及被申请人获得荣誉;3、证明;4、著作权登记证书;5、广告宣传、媒体报道资料;6、《文明与征服》游戏下载情况;7、游戏周边产品、联名活动;8、在先判决书;9、带文明字样游戏信息;10、商标评定书;11、网络搜索信息;12、相关游戏介绍。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请求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补充提交了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判决书、裁定书、获奖资料等证据。
我局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字典;智能卡(集成电路卡);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光盘(音像);学习机”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41类“电视游戏卡;娱乐”等商品和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有第935507号“美少女战士”商标、第9898771号“犬夜叉”商标、第15848594号“全民跑男”商标、第15777712号“卫子夫”商标、第15848975号“邓超跑男”商标、第20030028号“恋爱头条”商标等12500余件商标。
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20030028号“恋爱头条”等多件商标因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已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被申请人第64345601号“文明与征服前传”等商标因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且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6月25日向我局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该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2018年3月7日已然超五年法定时限。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申请人“CIVILIZATION”、“文明”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予以宣告无效的申请,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故意夸大了商品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在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该二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在案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文明”系列游戏已在先宣传发售,并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对申请人“文明”系列商标应知晓。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在先使用商标中文构成相近。同时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曾先后申请注册了“美少女战士”、“犬夜叉”、 “全民跑男”、“卫子夫”、“邓超跑男”商标等12500余件商标,多件商标标识与他人知名商标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抄袭模仿痕迹明显,且多被相关权利人提起权利请求。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正当性。被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形成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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