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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51809号“IAIGLE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1662号
2025-01-21 00:00:00.0
申请人:埃哥尔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艾高(威海)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8日对第63951809号“iaigle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aigle”系列商标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824765号“aig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72659号“aig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3384号“aig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93352号“aig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75152号“aigle;185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aigle”商标已在先使用在袜子等商品上,并获得了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将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
3、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申请人品牌及其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商标高度近似商标,其行为缺乏合理解释。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管理注册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百度百科关于aigle的检索结果;2、艾高(中国)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3、申请人与李宁集团合作的报道、消息;4、申请人京东网站官方旗舰店显示的线下门店;5、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6、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部分文章;7、申请人产品宣传图册;8、相关新闻报道;9、相关公证文件;10、部分发票及装箱单;11、申请人参加展会新闻报道及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的新闻报道;12、在先案例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异议程序审查决定在“袜”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不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3年9月7日,商标专用期自2022年10月7日至2032年10月6日。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具有一定关联性,属于具有关联性的商品。同时,依据申请人在案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3、争议商标的文字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4、《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另,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艾高(威海)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8日对第63951809号“iaigle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aigle”系列商标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824765号“aig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72659号“aig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3384号“aig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93352号“aig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75152号“aigle;185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aigle”商标已在先使用在袜子等商品上,并获得了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将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
3、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申请人品牌及其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商标高度近似商标,其行为缺乏合理解释。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管理注册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百度百科关于aigle的检索结果;2、艾高(中国)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3、申请人与李宁集团合作的报道、消息;4、申请人京东网站官方旗舰店显示的线下门店;5、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6、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部分文章;7、申请人产品宣传图册;8、相关新闻报道;9、相关公证文件;10、部分发票及装箱单;11、申请人参加展会新闻报道及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的新闻报道;12、在先案例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异议程序审查决定在“袜”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不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3年9月7日,商标专用期自2022年10月7日至2032年10月6日。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具有一定关联性,属于具有关联性的商品。同时,依据申请人在案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3、争议商标的文字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4、《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另,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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