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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551012号“梦宣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1342号
2025-03-13 00:00:00.0
异议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柏双英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柏双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51012号“梦宣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梦宣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开胃酒;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2010号“宣”、第16872349号“宣酒”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烈酒(饮料);烧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51012号“梦宣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柏双英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柏双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51012号“梦宣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梦宣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开胃酒;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2010号“宣”、第16872349号“宣酒”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烈酒(饮料);烧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51012号“梦宣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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