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7699018号“贵高速·冷补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76184号
2025-03-18 00:00:00.0
申请人: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分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99018号“贵高速·冷补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42405号商标、第1532762号商标、第2084559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为“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享有良好的品牌声誉与市场地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含义,与申请人密切相关,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是贵州省高速公路官方机构的官方标记,从而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分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99018号“贵高速·冷补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42405号商标、第1532762号商标、第2084559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为“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享有良好的品牌声誉与市场地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含义,与申请人密切相关,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是贵州省高速公路官方机构的官方标记,从而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