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376843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0529号
2024-10-30 00:00:00.0
异议人:帝舵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莆田市知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帝舵钟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莆田市知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76843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14类“珠宝首饰;链(首饰);项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6253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徽章;手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表现形式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6843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莆田市知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帝舵钟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莆田市知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76843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14类“珠宝首饰;链(首饰);项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6253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徽章;手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表现形式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6843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