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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829036号“噢易云 OS-EAS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18592号
2022-09-2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0829036 |
申请人:武汉噢易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29036号“噢易云 OS-EAS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61241A号“OEAS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15453号“中科合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693760号“翼天文旅集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6934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364462号“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暨西洽会 SILK ROAD INTERNATIONAL EXPO&ITFCE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364827号“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暨西洽会 SILK ROAD INTERNATIONAL EXPO & ITFCE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0714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9282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7720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0798194号“EASY 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二、四、八、九均被提起撤三申请,且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九已被撤销,上述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参展照片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八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裁定不予撤销,其享有在先商标权。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九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八相比较,其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制解调器、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十分别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调制解调器、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调制解调器、测量器械和仪器以外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十分别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 OS-EASY”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十文字组成相同,整体外观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除调制解调器、测量器械和仪器以外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十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调制解调器、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29036号“噢易云 OS-EAS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61241A号“OEAS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15453号“中科合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693760号“翼天文旅集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6934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364462号“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暨西洽会 SILK ROAD INTERNATIONAL EXPO&ITFCE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364827号“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暨西洽会 SILK ROAD INTERNATIONAL EXPO & ITFCE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0714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9282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7720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0798194号“EASY 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二、四、八、九均被提起撤三申请,且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九已被撤销,上述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参展照片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八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裁定不予撤销,其享有在先商标权。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九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八相比较,其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制解调器、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十分别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调制解调器、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调制解调器、测量器械和仪器以外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十分别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 OS-EASY”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十文字组成相同,整体外观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除调制解调器、测量器械和仪器以外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十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调制解调器、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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