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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09365号“抖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4502号
2024-10-14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史团国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史团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209365号“抖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外科手术刀;冲洗体腔装置;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第27849472号“抖音”、第28979591号“抖及图”、第28425530号“抖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第10类“口罩;假肢”、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619256号、第47668760号“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电疗器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第21879720号、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关联性不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请求本案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09365号“抖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史团国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史团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209365号“抖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外科手术刀;冲洗体腔装置;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第27849472号“抖音”、第28979591号“抖及图”、第28425530号“抖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第10类“口罩;假肢”、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619256号、第47668760号“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电疗器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第21879720号、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关联性不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请求本案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09365号“抖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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