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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197619号“力量钻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01797号
2025-01-03 00:00:00.0
申请人: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97619号“力量钻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65238号“力量培育钻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25545号“新力量xinlil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引标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97619号“力量钻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65238号“力量培育钻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25545号“新力量xinlil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引标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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