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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798911号“威能群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15230号
2024-08-16 00:00:00.0
申请人:威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汉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9日对第51798911号“威能群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984263号“威能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061083号“威能温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047507号“威能温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反复抄袭、摹仿他人知名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同时,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实际经营和宣传中突出使用了其恶意注册的商标,故意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申请人第864579号“威能”商标和第1060286号“VAILL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被认定为“热水器、中心供暖锅炉”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中文商号高度近似,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关联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及分支机构情况;
2、网络媒体报道材料;
3、代理协议、审计报告、销售发票及广告框架协议等;
4、国家图书馆检索材料;
5、参展照片及相关活动介绍;
6、获奖照片及相关案例裁决;
7、百度检索结果材料;
8、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信息;
9、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名下商标列表;
10、相关品牌介绍及涉嫌侵权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0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开保险锁;殡仪”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21年08月14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电子邮件传输”等服务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三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37类“室内装潢修理;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第35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但其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四、五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热水器;加热设备”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5、被申请人上海汉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赋隆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江苏赋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赋隆公司)),赋隆公司曾为盐城市圣火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还是盐城城南新区威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上述公司属于关联公司。
6、被申请人上海汉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申请注册有6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菲索AFRISO”、“埃昂”、“雅科IACO”、“英弗拉 INFLOOR”、“曼茨 MANNZ”、“艾族AIZOON”等商标。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赋隆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现申请注册有9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英弗拉 INFLOOR”、“梅奴MEINERTZ”、“汉渃”、“米费勒MIELFELD”等商标。盐城市圣火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有2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恒一”、“GMICOU”等商标。盐城城南新区威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有4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恬静tendge”、“舒孚特Softena”、“GREENTEANA”、“绿色天籁”、“集美科”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虽可以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四、五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四、五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故本案不能认定引证商标四、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考虑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开保险锁;殡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热水器”等商品差异明显,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号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或与之相关行业中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威能”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根据我局查明事实5、6可知,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共申请注册有2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恒一”、“GMICOU”、“英弗拉 INFLOOR”、“梅奴MEINERTZ”、“汉渃”、“米费勒MIELFELD”、“舒孚特Softena”、“集美科”、“菲索AFRISO”、“埃昂”、“雅科IACO”、“曼茨 MANNZ”、“艾族AIZOON”等多件与他人独创性较强的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故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此外,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汉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9日对第51798911号“威能群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984263号“威能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061083号“威能温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047507号“威能温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反复抄袭、摹仿他人知名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同时,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实际经营和宣传中突出使用了其恶意注册的商标,故意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申请人第864579号“威能”商标和第1060286号“VAILL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被认定为“热水器、中心供暖锅炉”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中文商号高度近似,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关联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及分支机构情况;
2、网络媒体报道材料;
3、代理协议、审计报告、销售发票及广告框架协议等;
4、国家图书馆检索材料;
5、参展照片及相关活动介绍;
6、获奖照片及相关案例裁决;
7、百度检索结果材料;
8、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信息;
9、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名下商标列表;
10、相关品牌介绍及涉嫌侵权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0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开保险锁;殡仪”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21年08月14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电子邮件传输”等服务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三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37类“室内装潢修理;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第35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但其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四、五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热水器;加热设备”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5、被申请人上海汉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赋隆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江苏赋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赋隆公司)),赋隆公司曾为盐城市圣火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还是盐城城南新区威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上述公司属于关联公司。
6、被申请人上海汉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申请注册有6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菲索AFRISO”、“埃昂”、“雅科IACO”、“英弗拉 INFLOOR”、“曼茨 MANNZ”、“艾族AIZOON”等商标。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赋隆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现申请注册有9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英弗拉 INFLOOR”、“梅奴MEINERTZ”、“汉渃”、“米费勒MIELFELD”等商标。盐城市圣火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有2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恒一”、“GMICOU”等商标。盐城城南新区威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有4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恬静tendge”、“舒孚特Softena”、“GREENTEANA”、“绿色天籁”、“集美科”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虽可以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四、五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四、五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故本案不能认定引证商标四、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考虑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开保险锁;殡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热水器”等商品差异明显,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号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或与之相关行业中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威能”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根据我局查明事实5、6可知,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共申请注册有2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恒一”、“GMICOU”、“英弗拉 INFLOOR”、“梅奴MEINERTZ”、“汉渃”、“米费勒MIELFELD”、“舒孚特Softena”、“集美科”、“菲索AFRISO”、“埃昂”、“雅科IACO”、“曼茨 MANNZ”、“艾族AIZOON”等多件与他人独创性较强的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故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此外,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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