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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117893号“东来品质 胖东来超市 DL Donglai Quali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62878号
2023-12-25 00:00:00.0
申请人: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17893号“东来品质 胖东来超市 DL Donglai Qual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我国知名商超零售企业,“胖东来DL”商标是其核心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是对“胖东来DL”商标的延伸注册,能够承继“胖东来DL”商标的在先良好商誉,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307089号“胖东来”商标、第58573839号“东来智造”商标、第47021763号“胖东来”商标、第9397262号“DL”商标、第43530154号“东来包装”商标、第53465270号“东来严选”商标、第44892080号“东莱”商标、第9390914号“D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裁定无效,引证商标三已被宣告无效即将满一年,均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审公告的在先权利障碍。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三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八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画仪器、印模(雕版)、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至七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至七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至七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至七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绘画仪器、印模(雕版)、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17893号“东来品质 胖东来超市 DL Donglai Qual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我国知名商超零售企业,“胖东来DL”商标是其核心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是对“胖东来DL”商标的延伸注册,能够承继“胖东来DL”商标的在先良好商誉,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307089号“胖东来”商标、第58573839号“东来智造”商标、第47021763号“胖东来”商标、第9397262号“DL”商标、第43530154号“东来包装”商标、第53465270号“东来严选”商标、第44892080号“东莱”商标、第9390914号“D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裁定无效,引证商标三已被宣告无效即将满一年,均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审公告的在先权利障碍。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三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八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画仪器、印模(雕版)、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至七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至七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至七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至七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绘画仪器、印模(雕版)、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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