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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27506号“三合”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55990号
2021-05-07 00:00:00.0
异议人:浙江三禾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翠勇
异议人浙江三禾厨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翠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38127506号“三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合”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电梳、洗餐具刷、牙刷”。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81163号、第25709390号、第31409838号“三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扫帚、扫地毯器、拖把”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三合”商标或商号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127506号“三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翠勇
异议人浙江三禾厨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翠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38127506号“三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合”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电梳、洗餐具刷、牙刷”。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81163号、第25709390号、第31409838号“三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扫帚、扫地毯器、拖把”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三合”商标或商号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127506号“三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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