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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30170号“玲姐 鲜 海鲜火锅 LINGJIE SEAFOOD HOT POT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09953号
2023-04-2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1230170 |
申请人:梁超
委托代理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30170号“玲姐 鲜 海鲜火锅 LINGJIE SEAFOOD HOT POT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梁超是玲姐海鲜火锅的创始人之一,目前,玲姐海鲜火锅店(上海思南公馆店)等已具有高知名度。申请商标概念源于申请人的合作方明星郑恺,其昵称为猎豹,经郑恺授权,申请人对外可使用郑恺、猎豹等进行商业宣传及使用。
申请商标使用“玲姐”字样是由于玲姐海鲜火锅店本就是郑恺为其母亲鲁玲女士所开设的,鲁玲女士昵称为玲姐,经鲁女士授权,申请人对外可使用鲁玲、玲姐等进行商业宣传及使用。申请商标图样为彩色商标,底色为黑色,其中文字及图均采用金色,与第35类第608295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799595号“玲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971515号“玲姐串串香LINGJIECHUANCHUAN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149923号“玲姐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544002号“泠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6418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3类第19799764号“玲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637933号“玲姐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0150078号“玲姐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0400987号“玲姐约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0529564号“泠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6890993号“福豹FU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1216237号“潮汕烤冷面 玲姐茶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差异巨大,不构成近似。“玲姐”字样本身为女性常用称谓,其显著性较弱,在各商标均规范使用的情况下,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整体差异巨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并在行业内取得一定知名度,在实际使用领域中,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商标局已经在先核准了诸多包含“玲姐”字样的商标,对“玲姐”商标的审查标准应当保持一致。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玲姐海鲜火锅大众点评商家介绍、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协议书及相关身份证明、媒体宣传报道、百度搜索结果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十三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十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七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2月6日第1826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4月6日第1834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八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予以撤销,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酒吧服务;茶馆;流动饮食供应;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快餐馆”服务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1月6日第1822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玲姐 鲜 海鲜火锅 LINGJIE SEAFOOD HOT POT及图”与引证商标六、十二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二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汉字“玲姐 鲜 海鲜火锅”,与引证商标四、五、八至十一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的“广告宣传;户外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上的“饭店;餐馆;酒吧服务;茶馆;自助餐馆;餐馆服务;日式餐馆服务;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一核定使用的饭店、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八至十一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四、五、八至十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四、五、八至十一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上的“商业计划;商业研究;饭店商业管理;商业信息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企业提供商业咨询;市场营销咨询”服务、第43类上的“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八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上的“商业计划;商业研究;饭店商业管理;商业信息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企业提供商业咨询;市场营销咨询”服务、第43类上的“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的“广告宣传;户外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第43类上的“饭店;餐馆;酒吧服务;茶馆;自助餐馆;餐馆服务;日式餐馆服务;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30170号“玲姐 鲜 海鲜火锅 LINGJIE SEAFOOD HOT POT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梁超是玲姐海鲜火锅的创始人之一,目前,玲姐海鲜火锅店(上海思南公馆店)等已具有高知名度。申请商标概念源于申请人的合作方明星郑恺,其昵称为猎豹,经郑恺授权,申请人对外可使用郑恺、猎豹等进行商业宣传及使用。
申请商标使用“玲姐”字样是由于玲姐海鲜火锅店本就是郑恺为其母亲鲁玲女士所开设的,鲁玲女士昵称为玲姐,经鲁女士授权,申请人对外可使用鲁玲、玲姐等进行商业宣传及使用。申请商标图样为彩色商标,底色为黑色,其中文字及图均采用金色,与第35类第608295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799595号“玲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971515号“玲姐串串香LINGJIECHUANCHUAN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149923号“玲姐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544002号“泠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6418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3类第19799764号“玲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637933号“玲姐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0150078号“玲姐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0400987号“玲姐约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0529564号“泠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6890993号“福豹FU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1216237号“潮汕烤冷面 玲姐茶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差异巨大,不构成近似。“玲姐”字样本身为女性常用称谓,其显著性较弱,在各商标均规范使用的情况下,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整体差异巨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并在行业内取得一定知名度,在实际使用领域中,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商标局已经在先核准了诸多包含“玲姐”字样的商标,对“玲姐”商标的审查标准应当保持一致。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玲姐海鲜火锅大众点评商家介绍、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协议书及相关身份证明、媒体宣传报道、百度搜索结果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十三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十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七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2月6日第1826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4月6日第1834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八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予以撤销,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酒吧服务;茶馆;流动饮食供应;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快餐馆”服务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1月6日第1822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玲姐 鲜 海鲜火锅 LINGJIE SEAFOOD HOT POT及图”与引证商标六、十二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二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汉字“玲姐 鲜 海鲜火锅”,与引证商标四、五、八至十一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的“广告宣传;户外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上的“饭店;餐馆;酒吧服务;茶馆;自助餐馆;餐馆服务;日式餐馆服务;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一核定使用的饭店、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八至十一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四、五、八至十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四、五、八至十一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上的“商业计划;商业研究;饭店商业管理;商业信息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企业提供商业咨询;市场营销咨询”服务、第43类上的“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八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上的“商业计划;商业研究;饭店商业管理;商业信息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企业提供商业咨询;市场营销咨询”服务、第43类上的“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的“广告宣传;户外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第43类上的“饭店;餐馆;酒吧服务;茶馆;自助餐馆;餐馆服务;日式餐馆服务;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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