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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343507号“潼凤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2584号
2025-04-17 00:00:00.0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赵学胜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学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343507号“潼凤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潼凤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338086号“凤祥”商标,第931778号、第72340120号“老凤祥”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43507号“潼凤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赵学胜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学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343507号“潼凤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潼凤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338086号“凤祥”商标,第931778号、第72340120号“老凤祥”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43507号“潼凤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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