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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00990号“麦卡伦大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10550号
2023-09-2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5200990 |
异议人一:达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达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麦卡伦酒厂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汇酩悦(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达姆股份有限公司、麦卡伦酒厂对被异议人中汇酩悦(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200990号“麦卡伦大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卡伦大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无酒精果汁;无酒精饮料;咖啡味非酒精饮料;豆类饮料;水(饮料);杏仁糖浆”。 异议人一达姆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397766号“大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制作碳酸水用配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文字“大星”,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二麦卡伦酒厂引证其及其利害关系企业爱丁顿洋酒(上海)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498553号“MACALLAN”、第32243222号“麦卡伦”、第32591998号“麦卡伦璀璨”、第20893305号“麦卡伦蓝钻”、第16406690号“麦卡伦皓钻”、第16406696号“麦卡伦斯贝塞”、第16407084号“麦卡伦苏格”、第32600763号“麦卡伦璀璨·黑”,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797229号“MACALL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酿酒麦芽;啤酒花果穗;啤酒花(蛇麻子)”等、第33类“白兰地;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二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653844号“麦卡伦”、第58680401号“麦卡伦庄园”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无酒精鸡尾酒;制饮料用糖浆;啤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识别文字“麦卡伦”,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二请求对其第1498553号、第G797229号“MACALLAN”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00990号“麦卡伦大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达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麦卡伦酒厂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汇酩悦(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达姆股份有限公司、麦卡伦酒厂对被异议人中汇酩悦(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200990号“麦卡伦大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卡伦大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无酒精果汁;无酒精饮料;咖啡味非酒精饮料;豆类饮料;水(饮料);杏仁糖浆”。 异议人一达姆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397766号“大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制作碳酸水用配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文字“大星”,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二麦卡伦酒厂引证其及其利害关系企业爱丁顿洋酒(上海)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498553号“MACALLAN”、第32243222号“麦卡伦”、第32591998号“麦卡伦璀璨”、第20893305号“麦卡伦蓝钻”、第16406690号“麦卡伦皓钻”、第16406696号“麦卡伦斯贝塞”、第16407084号“麦卡伦苏格”、第32600763号“麦卡伦璀璨·黑”,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797229号“MACALL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酿酒麦芽;啤酒花果穗;啤酒花(蛇麻子)”等、第33类“白兰地;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二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653844号“麦卡伦”、第58680401号“麦卡伦庄园”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无酒精鸡尾酒;制饮料用糖浆;啤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识别文字“麦卡伦”,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二请求对其第1498553号、第G797229号“MACALLAN”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00990号“麦卡伦大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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