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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55621号“LIFE NATUR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07829号
2021-11-0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2955621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大自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全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9日对第32955621号“LIFE NATU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大自然”、“Nature”商标在市场上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并多次在不同的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326609号“Nature”商标、第10389281号“Nature及图”商标、第6829951号“Nature 大自然地板 大成者 成大器及图”商标、第6857586号“Nature 大自然地板及图”商标、第8768489号“Nature 大自然及图”商标、第11732037号“Nature 大自然及图”商标、第11732037A号“Nature 大自然及图”商标、第3453872号“大自然”商标、第4587176号“大自然”商标、第11732045号“大自然”商标、第11732045A号“大自然”商标、第8743025号“大自然家居”商标、第14206656号“大自然DIY”商标、第22615876号“大自然”商标、第8997876号“大自然品味元素”商标、第8608986号“大自然•德狮堡”商标、第25112898号“自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会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权益造成损害。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引证商标注册证及其转让证明;2、申请人“大自然”商标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证明;3、相关行政判决书;4、荣誉证书;5、广告合同、发票及广告宣传材料;5、部分含“Nature”的商标异议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74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该商标注册。该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6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均为申请人名下在第19类商品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七申请在先,但其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还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十核定使用的“防水卷材;建筑玻璃”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非金属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十一至十七核定使用的“木地板;地板;非金属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LIFE NATURE”中的“LIFE”和“NATURE”均为常见的英文单词,分别可译为“生活”、“自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十一至十七中包含的显著识别的英文“Nature”、汉字“大自然”、“自然”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其“大自然”商标在“地板”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十一至十七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在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已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申请人商标已得到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全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9日对第32955621号“LIFE NATU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大自然”、“Nature”商标在市场上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并多次在不同的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326609号“Nature”商标、第10389281号“Nature及图”商标、第6829951号“Nature 大自然地板 大成者 成大器及图”商标、第6857586号“Nature 大自然地板及图”商标、第8768489号“Nature 大自然及图”商标、第11732037号“Nature 大自然及图”商标、第11732037A号“Nature 大自然及图”商标、第3453872号“大自然”商标、第4587176号“大自然”商标、第11732045号“大自然”商标、第11732045A号“大自然”商标、第8743025号“大自然家居”商标、第14206656号“大自然DIY”商标、第22615876号“大自然”商标、第8997876号“大自然品味元素”商标、第8608986号“大自然•德狮堡”商标、第25112898号“自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会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权益造成损害。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引证商标注册证及其转让证明;2、申请人“大自然”商标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证明;3、相关行政判决书;4、荣誉证书;5、广告合同、发票及广告宣传材料;5、部分含“Nature”的商标异议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74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该商标注册。该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6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均为申请人名下在第19类商品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七申请在先,但其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还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十核定使用的“防水卷材;建筑玻璃”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非金属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十一至十七核定使用的“木地板;地板;非金属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LIFE NATURE”中的“LIFE”和“NATURE”均为常见的英文单词,分别可译为“生活”、“自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十一至十七中包含的显著识别的英文“Nature”、汉字“大自然”、“自然”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其“大自然”商标在“地板”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十一至十七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在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已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申请人商标已得到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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