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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48486号“龙莲华CDNLSF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709号
2025-03-05 00:00:00.0
异议人一:广州威能龙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企恒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州市龙莲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威能龙建材有限公司、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州市龙莲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448486号“龙莲华CDNLSF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莲华CDNLSFE”指定使用于第19类“细沙;混凝土;水泥”等商品上。异议人广州威能龙建材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924215号、第47912786号“龙穗华”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石材贴面(建筑材料);水泥”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第16794082号“龙”、第13070543号“龙牌”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石膏板;石膏;建筑灰浆”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有较大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商品上的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其文字上的差异足以令相关公众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48486号“龙莲华CDNLSF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企恒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州市龙莲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威能龙建材有限公司、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州市龙莲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448486号“龙莲华CDNLSF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莲华CDNLSFE”指定使用于第19类“细沙;混凝土;水泥”等商品上。异议人广州威能龙建材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924215号、第47912786号“龙穗华”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石材贴面(建筑材料);水泥”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第16794082号“龙”、第13070543号“龙牌”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石膏板;石膏;建筑灰浆”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有较大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商品上的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其文字上的差异足以令相关公众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48486号“龙莲华CDNLSF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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