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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532139号“娇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2667号
2025-05-20 00:00:00.0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省乐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省乐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5532139号“娇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娇下”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营养补充剂;卫生护垫;卫生巾;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婴儿用一次性尿布更换垫;消毒纸巾;宠物尿布”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267600号“蕉下”、第69505336号“蕉下椰电”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补充片;矿物质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指定使用于第18类商品上的“蕉下”商标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32139号“娇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省乐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省乐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5532139号“娇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娇下”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营养补充剂;卫生护垫;卫生巾;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婴儿用一次性尿布更换垫;消毒纸巾;宠物尿布”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267600号“蕉下”、第69505336号“蕉下椰电”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补充片;矿物质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指定使用于第18类商品上的“蕉下”商标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32139号“娇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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