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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73176号“有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0178号
2025-04-11 00:00:00.0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赢共盈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赢共盈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973176号“有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有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尺(量器);振动膜(音响);办公室用打卡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911312A号“蚂蚁”、第25366281号“有只蚂蚁”、第25370326号“蓝色蚂蚁”、第38436923号“淘蚂蚁”、第26095787号“蚂蚁科技”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投票机;摇奖机;衡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73176号“有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赢共盈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赢共盈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973176号“有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有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尺(量器);振动膜(音响);办公室用打卡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911312A号“蚂蚁”、第25366281号“有只蚂蚁”、第25370326号“蓝色蚂蚁”、第38436923号“淘蚂蚁”、第26095787号“蚂蚁科技”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投票机;摇奖机;衡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73176号“有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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