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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197564号“妙臻高MIAOZHENGA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756号
2025-05-19 00:00:00.0
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邓要伟
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邓要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197564号“妙臻高MIAOZHENG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妙臻高MIAOZHENGAO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腌制蔬菜;肉;加工过的坚果;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奶粉;以肉为主的零食小吃;奶饮料(以奶为主);奶;奶制品;牛奶替代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648271号“臻高”、第50855201号“QQ星臻高”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奶制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识别文字“臻高”,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97564号“妙臻高MIAOZHENGA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邓要伟
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邓要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197564号“妙臻高MIAOZHENG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妙臻高MIAOZHENGAO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腌制蔬菜;肉;加工过的坚果;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奶粉;以肉为主的零食小吃;奶饮料(以奶为主);奶;奶制品;牛奶替代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648271号“臻高”、第50855201号“QQ星臻高”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奶制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识别文字“臻高”,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97564号“妙臻高MIAOZHENGA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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