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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37206号“华蒂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5584号
2021-10-12 00:00:00.0
异议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增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泽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增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3937206号“华蒂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蒂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灯;电炊具;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173633号、第6104378号、第6265453号“华帝 VATTI”、第6269834号、第11839486号“华帝”、第636410号、第4864787号“华帝 VANTAG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异议人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其引证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华帝”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接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937206号“华蒂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增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泽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增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3937206号“华蒂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蒂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灯;电炊具;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173633号、第6104378号、第6265453号“华帝 VATTI”、第6269834号、第11839486号“华帝”、第636410号、第4864787号“华帝 VANTAG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异议人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其引证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华帝”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接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937206号“华蒂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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