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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930518号“Shiraki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5167号
2022-03-30 00:00:00.0
申请人:西本味思美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30518号“Shirakik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9423号“Shirakiku”商标、第13476683号“Shirakik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成品肉、鱼制食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Shirakiku”与引证商标一“Shirakiku”、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部分“Shirakiku”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30518号“Shirakik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9423号“Shirakiku”商标、第13476683号“Shirakik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成品肉、鱼制食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Shirakiku”与引证商标一“Shirakiku”、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部分“Shirakiku”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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