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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77790号“中环化”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51636号
2021-04-22 00:00:00.0
异议人: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树环化肥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树环化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2期《商标公告》第39377790号“中环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环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氮肥;肥料;化学肥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1714号、第11560920号“中化”,第316798号“中化SINOCHEM及图”,第17697971号“中化ZHONGHUA”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植物生长调节剂;农业肥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化”,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就《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377790号“中环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树环化肥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树环化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2期《商标公告》第39377790号“中环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环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氮肥;肥料;化学肥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1714号、第11560920号“中化”,第316798号“中化SINOCHEM及图”,第17697971号“中化ZHONGHUA”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植物生长调节剂;农业肥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化”,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就《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377790号“中环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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