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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43427号“好未来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26640号
2020-08-30 00:00:00.0
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43427号“好未来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臆造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32112号“好味来及图”商标、第5339756号“伊力诺依ILINOISHOME及图”商标、第8420507号“GANGLONGHOME港龙喜临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存在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参加活动的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各有汉字部分可区分,不构成近似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代管产业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好未来”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好味来”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险承保、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43427号“好未来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臆造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32112号“好味来及图”商标、第5339756号“伊力诺依ILINOISHOME及图”商标、第8420507号“GANGLONGHOME港龙喜临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存在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参加活动的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各有汉字部分可区分,不构成近似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代管产业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好未来”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好味来”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险承保、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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