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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67035号“蜜兰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25-09-17 00:00:00.0
申请人: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崔立东
地址:吉林省榆树市向阳镇深井村前深井屯**组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5日对第36867035号“蜜兰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雅兰”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225177号“雅兰”商标、第3719984号“雅蘭”商标、第1098510号“雅蘭AIRLAND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于2009 年在民事判决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1 年又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三的刻意复制与摹仿。三、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是对申请人及其他品牌的摹仿,企图混淆视听、攀附知名度的行为恶意性明显,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四、被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明显知晓,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性,争议商标若不予以无效宣告,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所获荣誉;媒体报道;在先判决、裁定;被申请人摹仿品牌介绍;其他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于2019年3月15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月7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蜜兰雅”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雅兰”“雅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家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主张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崔立东
地址:吉林省榆树市向阳镇深井村前深井屯**组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5日对第36867035号“蜜兰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雅兰”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225177号“雅兰”商标、第3719984号“雅蘭”商标、第1098510号“雅蘭AIRLAND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于2009 年在民事判决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1 年又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三的刻意复制与摹仿。三、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是对申请人及其他品牌的摹仿,企图混淆视听、攀附知名度的行为恶意性明显,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四、被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明显知晓,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性,争议商标若不予以无效宣告,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所获荣誉;媒体报道;在先判决、裁定;被申请人摹仿品牌介绍;其他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于2019年3月15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月7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蜜兰雅”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雅兰”“雅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家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主张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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